因保費差距較大,車主將跑網約車的車輛以家用車性質進行投保,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理賠?近日,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成立,車主向原告支付墊付的車輛維修費4.5萬元。
臨海小伙小李平時沒有工作,聽朋友說開網約車既賺錢又自由,便購買了一輛10多萬元的新能源汽車。小李向A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時,發現以家庭自用車投保,保險費僅需5000多元,但如果以營運車輛投保,保險費就漲到1萬元以上。2023年5月19日,小李向A保險公司謊稱車輛用于上下班代步用,以家庭自用車輛的性質投保了商業保險。
之后,小李注冊了多家平臺,開始專門跑網約車,有時半夜也在接單。因接單次數多頻率高,小李成為打車平臺的金牌車主,收入也與日俱增。
2023年9月25日,小李接到目的地為臨海火車站的訂單,因為火車發車時間快到了,乘客萬分著急,不停地催促小李開快點。小李便借用對向車道進行長距離超車,不料與對向車道上正常行駛的小王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臨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小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小王在4S店進行維修共花費4.7萬元,并向自己投保的B保險公司申請理賠。A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支付理賠款2000元。B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并向法院起訴要求小李支付B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維修費4.5萬元,A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庭審中,A保險公司答辯稱已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了保險責任,小李向A保險公司投保時是按家庭自用車進行投保,但事實上小李注冊了滴滴,成了專門的滴滴司機,該新能源汽車已經改變了使用性質,從家用自用變成了營運車輛,根據保險條款規定,A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予賠償。
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李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A保險公司亦按照家庭自用車的標準收取保險費。實際用車過程中,小李以營利為目的駕駛該車輛持續從事營運活動,已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案涉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小李作為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A保險公司,A保險公司可以選擇增加保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并返還剩余保費。小李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要求A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事故損失,有違誠信及公平原則。A保險公司在保單等文件上已載明相關免責條款,并加黑、加粗,對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綜上,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小李為自己當初的決定而懊悔不已,表示完全接受法院判決,也算給自己買個教訓。
承辦法官表示,機動車按照用途可以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保險公司對其分別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遠遠高于家庭自用。因為營運車輛與家庭自用車輛相比,營運車輛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就更高。如果購買車輛是為了開網約車,該車輛性質上屬于營運車輛,投保時應如實向保險公司進行告知并按照營運車輛的標準進行投保,切不可為了貪小便宜而按照家庭自用性質進行投保,以防在營運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而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