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不舒服,要去看醫生,這是小朋友都知道的常識,可有些人就是不愿去正規醫院治療,寧愿選擇相信不正規的“神藥”,最終既受罪又花了冤枉錢。近日,市人民法院桃渚法庭就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4月,60多歲的劉某發現自己左下肢潰爛,這讓他很是困擾。聽人說鎮上的某健康咨詢連鎖店可以提供腿疾診療服務,劉某便上門求醫。店內懸掛了不少錦旗,這更讓劉某產生了信賴感。經營者李某查看了劉某的患處后信誓旦旦地表示,用膏藥張貼便可以治愈。治愈需花費3萬元,每次需要4000元,兩天換一次藥。4月12日,劉某第二次換藥后發現,病情非但沒有好轉,反而越發嚴重。劉某便沒有再去第三次換藥,而是要求李某返還膏藥錢8000元,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絕。因疼痛難忍,劉某便自行前往醫院治療,病情診斷為左下肢靜脈曲張伴潰瘍,住院37天花費了2萬余元的醫療費用。
其實,李某的健康咨詢連鎖店經營范圍僅包括健康咨詢服務、化妝品零售、日用品銷售和消毒劑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等,并不包含診療服務。
隨后,經市衛生健康局的進一步調查,查明李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為劉某治療左下肢潰爛,非法所得8000元。因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4條第2款“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去年6月16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沒收用于開展診療活動的藥品器械,罰款2.9萬元,沒收非法所得8000元。
在此之后,劉某多次向李某要求返還膏藥錢以及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李某卻認為劉某是自愿接受診療的,自己賺到的錢也已經全數被沒收了,而且還罰了一大筆錢,不應該再對劉某作出賠償。最終雙方協商無果,劉某將李某起訴至市人民法院桃渚法庭。
“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辦本案的法官應爭表示,“李某在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擅自為劉某提供診療服務并造成損害,依照法律規定除了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之外,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李某需為超出經營范圍以及不具有相應資質的診療活動承擔責任。”
最終,經法院調解,李某賠償劉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