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常常會約定適用“罰款”“沒收”來制約對方。但是,買家和賣家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這樣的約定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去年3月,商家張某從上家處購得廢鋼,并經人介紹分兩批向福建某公司銷售,重量分別為33.68噸和34.26噸,約定售價2900元/噸。
兩批廢鋼送達福建某公司后,公司質檢人員驗收后發現,第一批33.68噸的廢鋼全部摻雜了粉末、磨光珠等非原廠物質,無法使用。對此,公司直接對該車廢鋼予以沒收,不付貨款,并對張某罰款5萬元,罰款直接在貨款中扣除。而另一批34.26噸廢鋼中,含雜質的廢鋼有4.66噸,公司決定根據合同約定,在貨款中扣除1.3萬余元。同時,公司通知張某至現場查看,還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
貨物被銷毀導致張某無法向上家追索。福建某公司本應支付貨款19.7萬余元,也只支付了3.5萬余元。思前想后,張某覺得自己這趟生意做下來實在虧大了,便起訴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福建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6萬余元。
但是,福建某公司認為,張某提供的貨物摻雜摻假,已經違約,公司有權對貨物進行扣留并處罰,也無需支付相應貨款。
對此,法院認為,張某與福建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福建某公司不屬于行政機關,不具備沒收與罰款的處罰條件,對于買賣合同中交付的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家可以拒收或者退還貨物。本案中,福建某公司已將第一批廢鋼就地銷毀,無法將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退還張某,不僅拒不支付貨款的行為存在不當,還導致張某喪失了向其上家追索的權利,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福建某公司承擔。對于第二批貨物中有質量問題的4.66噸廢鋼,法院支持公司扣除1.3萬余元貨款。
最終,法院判決福建某公司支付張某貨款14.7萬余元。福建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臺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