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石某某因盜竊正在使用的電纜線,被市人民法院以破壞電力設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
去年9月,石某某駕車來到臺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條僻靜道路。趁著夜色,他使用工具將3個路燈下的70米電纜線剪斷并偷走。隨后,他又來到另一條馬路,用同樣手法剪斷3個路燈下的70米電纜線。第二天,石某某將這些電纜線賣給收廢品人員,非法獲利現金1860元。
公安機關以石某某涉嫌盜竊罪將案件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案件辦理中,承辦檢察官敏銳地發現了本案可能涉及新的罪名。原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破壞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承辦檢察官迅速列出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向證人、被害單位進一步取證,查明事實真相。經查,石某某盜竊的電纜線用于路燈亮化和健康驛站供電,屬于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石某某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了路燈和健康驛站的斷電,已經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交通安全、用電安全、人身安全。
石某某有多次盜竊前科,對盜竊罪的刑罰有一定了解,但他沒想到,這次盜竊可能要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之前在其他地方盜竊了1萬余元,只判了有期徒刑10個月,這次盜竊的電纜線價值只有9000多元,為什么要判3年以上?”一開始,石某某無法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承辦檢察官對其釋法說理,并列舉了若干因為盜竊電纜線被判處破壞電力設備罪的司法案例,闡述了其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性。石某某悔不當初,自愿認罪認罰,懇請從輕處理。
經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市人民法院一審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3年。
檢察官提醒,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以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電纜線,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根據司法解釋,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重大事故,最高可判死刑。大家切勿以身試法,否則得不償失。